新英格蘭小鎮自治的由來

 

新英格蘭小鎮自治的由來


正是在對上帝的共同敬虔中,權力分配猶如治者與被治者的對弈,平等平和,有商有量,不欺不瞞,終於琢磨出新英格蘭小鎮自治的模式,為日後的美國政治夯土奠基。


錢滿素


自治是美國政治的基本特點。聯邦政府並非一般概念裏的中央政府,州和地方事務不在其管轄範圍。美國的這種自治傳統的形成,可以一直追溯到殖民伊始的新英格蘭方式。


1630年夏,溫斯洛普總督率領上千名英國清教徒踏上北美馬薩諸塞海岸,建立起一個個定居點。清教徒們將這次遷徙視為上帝應許的神聖使命,上帝將北美賜予他們,他們要建立最聖潔的教會和政府——上帝在人間的王國,供全世界仿效。


何為最聖潔的教會呢。他們認為是公理會。馬薩諸塞的公理會實行教會獨立和會員制。七八個信徒自願立約,便可組成教會,選立牧師,共行聖禮,過基督徒生活。各教會間彼此獨立自主,關系平等,不存在上級教會。申請入會者需經嚴格審批,當眾陳述自己的宗教皈依,全會眾認可其重生後方能成為正式會員,參與教會事務。


在馬薩諸塞這樣一個宗教統領的社會裏,教會是各定居點的精神中心兼社會中心,教會自治的理念不能不延伸到政治領域中去。


幸運的是,馬薩諸塞政府本身就是一個自治政府,其合法性來自英王頒發的特許狀,授權他們在規定區域內組建社會和政府,在不違背英國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所需法律法規,設置和任命地方官員。馬薩諸塞雖然只有一個政府,但其自治原則同樣適用於各定居點,只要不違背殖民地當局的法律,定居點事務由該地居民共同協商決定。當定居點陸續擴展為小鎮後,鎮議會便成為政治自治的載體。


然而,這看來自然的事情也歷經了十年周折。從法律上講,特許狀保證殖民地居民享受英國公民的權利,但當時的英國公民尚無參政權,殖民地又如何獲得的呢。任何政權的創立必然包含著一種政治理念,清教徒們信奉的是加爾文的政治主張,由於人的罪惡和欠缺,使政權操於許多人之手,乃較為穩妥,他們好彼此幫助,教導,規勸。這樣,倘若有人越權,別人就可以監察並約束他的野心。有了這樣的理念,才有清教民眾不懈的爭取,也才有清教領袖明智的妥協。


依據特許狀,公司(政府派出機構)權力歸所有股東(即自由民),他們每年召開四次大會,其中一次選舉官員——正副總督和若幹助手。官員上任後每月開一次助手會,處理日常事務。公司移民北美後,原自由民只來了十幾個,而且大多是官員。按理說,這個絕對少數掌握了馬薩諸塞一切合法權力,完全可以形成寡頭統治。奇怪的是他們沒有這樣做,這裏沒有人敢當獨裁者。


在殖民地召開的第一次大會上,溫斯洛普及其同僚就主動將自由民範圍擴展到所有教會成員(男性,僕人除外),讓他們擁有助手一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總督和副總督由助手內部產生。溫斯洛普相信政府乃公民之約,民眾有權決定政府形式,選舉官員,他們的某種參與有利於完成上帝的約定。但由於民眾素質參差不齊,所以讓教會成員參與較為穩妥。他不怕民眾有權,而是怕民眾犯錯,惹惱上帝。


但民眾並不因此滿足,這些本無自由民資格的人在意外獲得資格後,卻要求兌現特許狀中自由民的一切權利了。他們先是以無代表不納稅為由抗稅,爭取到了代表權——每個定居點派兩名代表參與討論增稅事項。接著當局讓步,將正副總督改為自由民直選。後來代表們又依據特許狀,爭取到了立法權——由總督指定一些自由民組成委員會參與修改法律。再後來,他們確定了代表多數和官員多數享有同等否決權,在大會中平分秋色。他們限制了終身任職的顧問委員會,還多次將溫斯洛普從總督的位置上選下來,理由不是他不稱職,而是他威望太高,怕從此形成官員的終身制,乃至世襲制。一錘定音的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立法來限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溫斯洛普對此曾推諉道,殖民地已經有聖經為法,但執行起來需因地制宜,事先規定死了反而限制官員靈活運用。他希望像英國習慣法那樣,通過案例積累出一套更實用的司法系統。


代表們反駁道,既然政府目的是遏制人的墮落,那麼官員也是人,也得有辦法來遏制他們才行。他們找到法律專家起草了一個詳盡的自由權法,條款上百之多,各類權利無不包含其中,還規定了陪審團制度,合法程式等,確認了1634年實行的代表制,保證各鎮的獨立自治。


1641年,大會通過了這個被譽為馬薩諸塞大憲章的法案,這下民眾高興了,也終於放心了。他們又把溫斯洛普選了回來,讓他在總督位置上一直幹到病逝。對一個他們最尊敬,愛戴和信任的總督,清教徒們沒有放鬆戒備,不忘用法律來約束他的權力。溫斯洛普也能始終尊重民意,嚴以律已。正是在對上帝的共同敬虔中,權力分配猶如治者與被治者的對弈,平等平和,有商有量,不欺不瞞,終於琢磨出新英格蘭小鎮自治的模式,為日後的美國政治夯土奠基。


作者為哈佛大學美國文明史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