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契約自由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重要內涵。雙方當事人的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這一契約自由不僅容許個人得依其意思成立契約,更包括成立契約的內容--法律關系。這就使契約自由原則同其它的自由原則進一步區分開來,並在私法自治原則中占據了優勢地位。


  

契約自由思想起源於羅馬法。早期的羅馬市民法特別重視套語和動作,在這種形式主義之下,當事人合意的因素顯的無足輕重,即使固定的套語和動作不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只要符合交易儀式的要求,契約即生效。此時,契約合意因素被物權移轉行為和固定的形式所吸收,在這種交易中,契約自由並未體現出來。後來,意思表示行為不斷與物權移轉行為分離,產生無須任何形式,僅以當事人的意思為要件即可成立的諾成契約。這種萬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意思表示合致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確定了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這種契約自由的思想成為契約自由原則的源頭。到了近代,當許多國家在進行對羅馬法的繼受過程中,契約自由也就成了近代民法的核心和靈魂。例如,德國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中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了,只要當事人遵守關於契約的一般公式和邏輯(如要約,承諾,公證,實效等),任何內容的契約都可以合法有效,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受法律的保護。這無疑給契約自由提供了廣泛的空間。


  

英國著名契約法學者阿蒂亞認為,契約自由精神表現為,契約是當事人相互同意的結果及契約是自由選擇的結果。首先,契約的本質即合意,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要約,承諾締結契約的全部的,持續的過程。其次,當事人對契約的自由選擇,包括,締約自由----當事人雙方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契約。選擇契約的相對方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與誰締約。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訂立任何種類的契約和契約的任何條款。選擇契約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權決定採用何種形式訂立契約。

  


在民法中,各個基本原則之間並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協調的。意思自治是建立在誠實信用之基礎上的,這就要求一些反映誠實信用原則的一般性條款出現於契約當中,從而改變契約中當事人意誌惟我獨尊的地位,使得契約效力以及契約當事人利益可以借助於意誌之外的因素來調節與確定。契約自由,尤其是締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大大的簡化並促進了交易,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同時,契約內容的自由使當事人能夠按照個人的需求選擇符合自己實際需要的契約,使契約的訂立更加靈活,富有彈性。但是,契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任何不受限制的契約自由都可能被濫用。尤其是當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談判等力量不對等時,具有優勢地位的一方,經常運用其優勢,排除不利於己的法律規定的適用,作成不利於他方的契約,使契約內容的自由成為壓迫經濟上弱者的工具。這種不受約束的契約自由最終導致了契約的不公平,即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失衡。

  


自由和正義是人類追求的兩個永恆的價值目標。在這兩個價值目標中,近代契約中突出的表現出厚此薄彼的特徵,即對契約自由無限嚮往,而對契約正義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置之不理。而現代契約模式開始對契約自由的適用進行限制,以求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平衡。契約自由原則意味著市場交易的效率和效益,以個人為本位。而誠實信用原則則表達了對經濟生活中利益公平和道德文明的嚮往,以社會為本位。毫無疑問,由於契約自由而引發的殘酷競爭,追逐私利及其所導致的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當事人濫用權利等負面影響,其本身並無力克服,而需要依靠誠實信用原則,契約正義加以調節和緩沖,因此,現代契約模式開始對契約自由的適用進行限制,以求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平衡。

  


在現代契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型契約,在其具體適用中引發了人們的爭議,以格式條款為例。所謂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的多數相對人訂立合同,而預先就合同的內容而擬定的條款。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目前,對於格式合同的適用已日漸普及化與大量化,一些學者提出,格式合同的出現標誌著古典合同的終結,是意思自治的消亡,如美國吉爾莫所著契約的死亡。也有一些學者的論著反映了不同的觀點,如日本內田貴所著契約的再生等。那麼應如何對今天格式後天的發展加以評價呢。

  


首先,應看到對於使用格式條款所具有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它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優點。另一方面,作為擬定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企業經營者可借助此條款的擬定來預先控制和分配風險,根據契約自由原則,補充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得格式條款具有一定的補充性和正當性。但是,在實際中,往往會出現具有經濟上強勢地位的企業經營者,通過預先擬定合同條款,減輕,排除其本身的責任,加重相對人的責任,或者限制,剝奪相對人的權利的行使,將風險轉嫁於相對人負擔。面對此種情況,相對人要麼接受,要麼走開,喪失了一定的決定契約內容,交易條件的自由,這時契約已建立在當事人雙方的實際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對契約自由原則同時也是對意思自治原則提出了一種嚴峻的挑戰。

  


格式合同是現代契約發展的一個方向,由此而引出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對於格式合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應該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規範,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一個具體的格式合同,應考慮到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雙方利益的衡量及所隱含的立法意旨,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確定與否。對於那些包含不平等條款,嚴重違反誠實信用與善良風俗,致使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嚴重失衡的標準合同加以遏制,通過法律價值的判斷,既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又可以對企業經營者產生警示的效果,防止契約自由原則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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