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互嵌的鄉村社會秩序

 

明清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中承前啟後的一個重要時期。在此期間,中國社會在宏觀層面發生了兩個重大而持續的變化,一是宗族制度的普遍化和庶民化,鄉民以宗族的形式組織起來。二是中央政治權力的加強,國家試圖強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可以説,宗族和政權是明清時期型塑中國鄉村社會的兩種競爭性的力量。但是,在地域廣大的中國,這兩種力量對社會的塑造結果卻迥然不同,在不同的區域形成不同的社會秩序,在中國北方多形成以政權為中心的大共同體,而在南方則多形成以血親為紐帶的宗族小共同體,這已是學界的共識。在這兩種範式之外,學術界又對北方和南方地區的社會秩序作了進一步的細分研究,如關中模式,秦巴模式,客家模式等,使得我們對明清鄉村社會秩序的形態研究更加精細和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忽視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決定中國鄉村社會秩序的因素,學者們往往在細緻的形態描述中忽視了對中國鄉村為何形成多樣化秩序形態的追問。二是關注熱點區域,其注意力被南北兩極所吸引,而忽視了對中部區域的研究,尤其是兩湖地區,很難用既有的社會秩序範式進行統括。

  

一般而言,在嚴重依賴自然資源,社會缺乏分化和流動,生産技術水準低下的傳統農耕社會,塑造鄉村社會秩序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有鄉村的居住格局,經濟形態,水利模式和權力半徑等。

  

首先,居住格局決定鄉村聚落性質。在兩湖地區,從元末明初開始,江西人口開始向湖廣大規模流動,經過明永樂至天啟之間兩百多年的平緩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達到高峰,並一直持續到清代中期。兩湖地區移民的遷移方式主要以單身或家庭為主,少見同族整體遷移。遷入的移民分散在鄂東,江漢平原,洞庭湖平原廣袤而荒野的土地上,歷經世代繁衍,形成姓氏大雜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態。移民通過文化移植建立宗族組織,成為居民社會活動的基本組織形式。但是,在雜居的宗族中,鄉民的活動往往超出宗族的範圍,將血緣關係與地緣關係結合在一起。因此,兩湖地區的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

  

其次,經濟形態建構鄉村互動模式。華南地區的沙田開發使超家庭的緊密型生産互助導致宗族的繁榮,而旱作農業使得華北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規模的合作,故而鄉村缺乏宗族和其他組織。江西移民進入兩湖以後,在江漢—洞庭湖平原開發垸田,在湘鄂西山區復墾,導致這一區域既有發達的稻作體系,也存在原始的刀耕火種。這兩種經濟形態,形成不同的村民交往格局。在稻作區域需要超家戶的合作,往往形成以宗族同構的互助圈。而丘陵和山區較原始的耕作則形成原子化的小農。因此,在兩湖地區內部便因經濟形態的差異形成不同的鄉村互動模式。但是,由於物産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在這一區域形成跨越多個小聚落的集市,供附近農民交易初級農産品和其他貨物,形成較穩定的鄉村物流中心。

  

再次,水利模式劃定鄉村公域邊界。在北方,旱作種植對水利合作的需求較弱,但卻需要防範包括黃河在內的大江,大河造成的水患,而這往往是跨區域性的,需要國家承擔。在南方水稻種植區,充足的水源是耕作的必要條件,需要形成穩定的緊密的水利合作組織,以解決生産用水和對付洪澇災害。在兩湖地區,水資源相對豐富,在丘陵和山區,聚落內或家戶間的合作組成基本的水利單位,滿足生産用水和防災的需要。在平原和湖區,除了小型的水利合作組織之外,還需要跨聚落,跨區域的協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國家,地方和個人的共同參與,這在清代鄂東南四邑公堤的協修,武昌樊口建閘之爭等水利事件中充分表現出來。

  

最後,權力半徑影響鄉村治理類型。受資源,交通,資訊傳播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統一的國家政權對不同地域的權力輻射是不一樣的,距離權力中心的遠近決定著權力控制的強弱。自元以來,除了明初曾短期建都南京外,政治中心一直都在北方,南方一直處於政治權力的邊陲。在這樣的格局下,北方靠近政權中心,是政治權力的核心區域,國家既控制著鄉村社會,也為其提供基本的秩序,出現大共同體的治理格局。南方則處於政權的末梢,既難以享受政權的保護,又缺乏政權的有效控制,因此,社會有足夠的自治空間,形成以宗族為核心的治理模式。兩湖地區介於南北之間,形成政治權力和社會組織共同治理的局面。

  

在形成鄉村社會秩序的以上四個基本因素中,經濟形態和水利模式是人類對自然的生存適應,居住格局和權力半徑則是歷史選擇的産物。四種因素的不同表現,形成不同的秩序形態。在北方,表現為以國家政權統攝鄉村社會各種力量的大共同體形態,而南方則是以血親為核心的宗族小共同體形態。在兩湖地區,儘管也存在政權和宗族力量,卻形成了顯著異於南北的秩序形態,即多中心互嵌的秩序形態。

  

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的多中心,是指居民的經濟生産,社會生活以及公共活動屬於不同的領域,由不同的組織或群體按相應的邏輯來運行,而不是由單一的機構或機制來統攝。具體而言,這種多中心表現為,1鄉政中心。明代以來國家雄心勃勃地推行鄉政制度建設,並根據兩湖地區的特徵進行了調整,將各個社區,家庭置於組織化的行政空間劃分之中,根據行政的邏輯完成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汲取。2宗族中心。遷入兩湖的江西移民將宗族文化移植到此,並隨著人口繁衍進行了大規模的組織重建(以鄂東最為典型),將鄉民組織在血親認同網路之中,維持著宗族日常的祭祀,互助,教化以及防衛等。3水利中心。兩湖地區除了官方主導的大型水利工程,多數區域依賴於塘堰這樣的中小型水利,修建和維護這些塘堰是鄉村中主要的公共事業和公共活動,它往往小於或超出宗族的範疇,呈現出相對獨立的運行特徵。4市場中心。農産品的多樣性和逐漸商品化,遍佈兩湖各地的小集市場,集,既是鄉村貨物交換和流動的主要場所,也是跨宗族,跨聚落進行資訊交流和鄉村議事的公共空間,從而形成以集市為中心,輻射周邊聚落的市場圈,維繫著不同宗族間的物資,資訊以及社會交往。兩湖地區鄉村的四個中心,相互獨立且自主運行,呈現出多極化的狀態。

  

儘管我們可以發現各個互不統屬中心的清晰邏輯和諸如鄉政與宗族間的相互競爭狀態,但在不流動的鄉村社會中,各個中心又相互交疊,互相融通與利用,呈現出互嵌的狀態。首先,多中心價值共融。各個中心都是以鄉民為對象,滿足社會不同層面,不同尺度的需求。在共用儒家的基本倫理時,吸收,強化和發展其中心的價值觀,如宗族組織對鄉政的忠誠和義務,強化鄉民對國家的服務。其次,多中心資源共用。在鄉村中,各個中心在開展活動,完成自己的職能時,往往借助其他組織的網路,如鄉政要常常借助宗族組織,大型的水利修建也利用鄉政的力量等。再次,多中心權威共用。在兩湖鄉村中,鄉政首領,宗族領袖,水利組織者和市場協調者,要麼來自於同一群體,要麼本身就是同一群體。這些精英以不同的身份主持著鄉村幾乎所有的公共事務,充當各個中心的共同權威。所以,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的多中心就像形狀各異,大小不一的不同板塊,共同融於以鄉村精英為軸的場域上,儘管各自輪廓仍現,但卻相互滲入,難以分離。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來源,光明日報 轉自網絡